为了督促中心人员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。使奖惩制度更加适合中心工作的特殊性,体现工作看态度,报酬凭业绩的管理模式。特此对中心的工作奖惩制度做一些补充规定。
1、除了法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,正常上班时间,职工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分管领导的工作安排,不额外发放任何形式的加班费和补贴。
2、在法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,根据中心工作需要,分管领导安排工作的,必须服从安排,执行正常的考勤制度。相应的休息时间,由分管领导重新调整安排换休,不允许个人安排换休时间。
3、分管领导安排的工作量不足,可以按照满工作处理。职工没有正当理由,不接受工作安排的,按照怠工处理。怠工时间,扣发津贴10元/小时。
4、分管领导安排的工作,必须认真地、按时地、按质按量地完成,并主动汇报工作情况,接受检查验收。没有主动请求检查验收,而造成时间拖延或者质量问题的,按照实际损失扣发津贴。
5、职工主观原因,工作出现过失,造成经济损失。根据情况和本人态度,按照总损失额度的50%—100%,扣发津贴;严重错误,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,进行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进行处理。
6、根据中心工作需要,职工必须接受分管领导在教学和生产工作中的统筹安排。安排生产、生产辅助、教学辅助、安全卫生等工作,按照小时计算工作量;工作量不足部分,扣发津贴10元/小时。
7、本规定自2013年10月8日开始执行。
工程训练中心
2013年10月8日